■本报记者于南 7月23日晚间,天龙光电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向*st超日发出了《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并收到了*st超日管理人的《复函》。而目前,双方已就合作生产协议自*st超日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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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于 南 7月23日晚间,天龙光电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向*st超日发出了《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并收到了*st超日管理人的《复函》。而目前,双方已就合作生产协议自*st超日收到《通知》时终止;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以下简称超日九江)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为747.25万元。 同时,作为协议的另一方,*st超日也发布了与上述内容大致相同的公告,而其中唯一的不同点在于,*st超日指出“双方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期间,天龙光电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747.25万元”。 如此一来,事件越发蹊跷,人们搞不清,这747.25万元的折旧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