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要求大股东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本报记者朱宝琛 今年证监会的“1号文”落地,证监会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
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要求大股东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今年证监会的“1号文”落地,证监会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同时,要求大股东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证监会表示,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