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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环保设施、设备开发等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昨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这是对去年9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进一步细化。 《办法》表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