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原光大证券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案3日开庭,时隔半年多的“光大乌龙事件”重新成为舆论焦点。发生在证券市场的这场官司会有怎样的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也暴露出我国证券法的确存在滞后性。对于仍在期待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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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原光大证券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案3日开庭,时隔半年多的“光大乌龙事件”重新成为舆论焦点。发生在证券市场的这场官司会有怎样的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也暴露出我国证券法的确存在滞后性。对于仍在期待获得赔偿的涉事中小投资者而言,这场行政诉讼可能成为新的绊脚石。 “光大事件”第一季,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重罚画上句号。马年新春刚过,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光大事件”第二季开场。 在起诉状中,杨剑波以对内幕信息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错单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为由,要求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专家:暴露证券法滞后 上海一家券商研究所所长对记者表示,光大事件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具有较大争议。根据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究竟是“内幕交易”还是“市场操纵”值得商榷。 内幕交易基于内幕信息。什么是“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目前我国证券法对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所以很难简单定性。 随着跨市场策略交易不断发展,证券衍生品种极大丰富,内幕信息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在北京律师刘昭彦看来,如何衡量对市场各方的影响,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取舍,规定事件后的程序规范,是未来证券法亟需完善的内容。 判决结果决定索赔走向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索赔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但若法院驳回上诉,能够获得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可能将扩大至去年8月16日上午的部分投资者。”王智斌透露,上海市二中院已于3月中旬受理了两位投资者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诉状,这或意味着“上午部分投资者也能索赔”的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 不过,对于投资者维权的最终结果,业界的预期并不乐观。鉴于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迟迟未曾颁布,对于案件审理、损失的计算以及如何赔偿现阶段都缺乏法律依据。综合新华社 辩论焦点 1 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进行etf套利时,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被告方认为,错单交易在一段时间处于未公开状态,属于内幕信息。而杨剑波认为,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2 媒体报道能否作信息公开证据? 按照被告的说法,当日14时22分,上交所微博转载了光大信息披露公告,由此认定这一时点对内幕信息进行公开。但原告认为,当日从11时44分到13时7分,大量媒体已报道了此事,可以视作公开信息。 3 对冲行为是否按既定计划实施? 原告方认为,光大公司是基于既定计划、合同所从事交易行为。对此,被告方表示,此事是突发事件而不是光大证券事先安排好的,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这不是执行中性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