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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月份以来,新股发行工作紧锣密鼓进行中,而证监会的对新股发行的监管措施也越来越严厉。 1月12日,证监会紧急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措施》指出,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证监会还要求,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新股发行暂缓后证监会可能会对发行定价给予一定的窗口指导,过度的存量发行将被抑制,这将起到提振市场信心的作用。具体理由如下: 从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的角度来看,作为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举措之一,《措施》是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大方向下,进一步将监管矛头指向询定价过程中的不归位尽责和不诚信行为,这是一种对投资者负责、保护投资者的行为,值得喝彩。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所说,“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新股发行改革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呵护,各尽其责,对于市场提出的问题,证监会也会密切关注,持续跟进。具体到老股转让方面,就是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数量,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有关市场方面,譬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能做到这一点,监管部门的政策或监管措施“持续跟进”,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也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