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优先股发行主体、发行条件、投资者资格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这意味着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已经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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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优先股发行主体、发行条件、投资者资格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这意味着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已经渐行渐近。 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同时,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另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对象应属于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具体而言,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对于个人投资者,则要求其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在发行对象之列。 办法征求意见截至12月27日。证监会有望于1月初正式发布办法并陆续制定配套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