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 ■本报记者朱宝琛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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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部13日联合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对保荐机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审核部门等各方工作做出详细要求。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等。证监会审核部门收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