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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过多过滥,已经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只有加快公司制度改革,才能让更多的人积极创业,才能让中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 □乔新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这项法律决定并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换句话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设公司,除外资企业外,仍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登记。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则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这就意味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公司不需要资本金,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一元人民币,即可在试验区内开设公司。这预示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不再产生效力。 中国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多次修改,从过去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到现在的折中资本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痕迹。而按照英美法系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法律并不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定金额,也不要求股东必须缴纳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种“账面上的”或者“虚拟的”资本,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认缴出资,公司的股东根据自己认缴出资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种授权资本制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授权资本制度,不要求公司的股东都必须缴纳出资,也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出资。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在公司出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公司的验资证明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尽快修改公司法,彻底放开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本限制,允许自由设立公司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