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比例料将统一
时间:2016-08-19 00:00:00
来源:互联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尽管目前只有部分银监局进行了上述窗口指导,但一些证券信托业务人士表示,不排除上述监管政策会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的可能。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表示,“加强同有关部门的监管沟通协调,统一监管规制。信托业务涉及多个领域,这是其业务特点,但这并不意味信托公司可以游离于多个监管部门之外,开辟几不管的交叉地带,实现无序野蛮生长。相反,信托公司凡涉及证券、股票投资业务的,都要严格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部分地区杠杆比例收紧 来自多家信托公司的消息显示,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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