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简称“问答(十)”),规定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要在中国开展二级市场私募业务,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且需先做好管
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简称“问答(十)”),规定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要在中国开展二级市场私募业务,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且需先做好管理人身份登记。研究人士和海外私募认为,此举将推动国内私募的规范发展,同时,考虑到QDII额度紧张,预计外资私募要发行出海产品会比较困难,可能海外资金投资A股的产品将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