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报记者朱宝琛 证监会1月29日就公开发行公司债监管予以说明。证监会表示,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
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1月29日就公开发行公司债监管予以说明。证监会表示,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结合业已公布或明确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 对于“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相关信息报送和披露要求”的提问,证监会表示,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目前已过2015年会计年度截止日,对于存在2015年1-9月份业绩下滑超过50%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等情形的发行人,预计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当补充提供2015年经审计的年报,并结合年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相应内容,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