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乔誌东 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对主动退市公司和强制退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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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对主动退市公司和强制退市公司恢复上市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沪深交易所已经制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体规定,在条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对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以及强制退市公司所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不同作出差异化安排。 “《意见》对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区别对待,是建立起了退市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实施程序,鼓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为被动退市增加时间成本,约束强制退市。这样做的好处是降低退市制度落实成本,为退市制度提供可操作性,保障证券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和推陈出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知名财经律师、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交所对不同情形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作出的差异化安排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公司退市的情形不同,其重新上市申请的间隔期有所差异;二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特别规定了将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作为上交所受理其申请的前置条件;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等方面进行一定简化;四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纠错”恢复上市地位情形,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