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慕湛 证监会上周五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周日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分别修订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配合落实证监会的《退市意见》。笔者以为,本轮退市改革有三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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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慕湛 证监会上周五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周日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分别修订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配合落实证监会的《退市意见》。笔者以为,本轮退市改革有三大突破:首次明确提出主动退市概念、赋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可操作性、态度鲜明提出将从执行环节力保退市改革的严肃性,而改革的最大亮点,则是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将等同于首次公开发行ipo。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退市与否不是作为评判一家上市公司优劣的绝对标准。上市公司退市,有可能是其经营出了大问题,甚至可能是公司破产倒闭的先兆,但也可能是上市公司遇到暂时困难时的一种收缩。还有更高明的上市公司,他们高瞻远瞩,把退市作为集结力量,以备跨越式发展的一种经营手段。不管上市公司退市是出于什么原因或抱着什么目的,有一点不能有差别,那就是都必须对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负责,都必须以公平公开透明的方式来操作。这也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之一。遗憾的是,多年来沪深a股上市公司在退市的操作上,有太多不透明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轮退市改革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很多详细规定。比如,关于主动退市,在实施退市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等。再如,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或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与此同时,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风险揭示。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可能出现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化解相关风险的应对预案并及时对外披露;根据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各主要时间节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时点,公告的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