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曼诉大羚羊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案 上市公司存在错误陈述情况,同时股价下跌,但错误陈述并不是造成股价下跌的实际原因时,上市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给出了答案。美国大羚羊公司ipo时招股说明书存在部分错误,股票发行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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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曼诉大羚羊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案 上市公司存在错误陈述情况,同时股价下跌,但错误陈述并不是造成股价下跌的实际原因时,上市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给出了答案。美国大羚羊公司ipo时招股说明书存在部分错误,股票发行后股价开始下跌,但当大羚羊公司对外披露错误陈述时,股价又开始回升。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因招股说明书存在错误导致投资损失的诉讼,美国上诉巡回法院最终认定投资者没有证据证明大羚羊股价的下跌是由招股说明书中的错误陈述造成的,因此维持地区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 1981年6月30日,大羚羊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羚羊”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大羚羊计划进入海外的家用故事片录像带、光碟制造和营销市场。大羚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呈交了注册陈述以及日期为1981年6月30日的招股说明书,拟包销发行70万个单位的证券,每个单位的价格为4.75美元,包含一股普通股和一个认股权证,未来某日每个认股权证可以5.75美元的价格再购买一股普通股。 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一份未经审计但有形式错误的财务报表,涉及公司8个月的财务状况,截止日期为1981年3月31日。根据这份财务报表,大羚羊的净销售额为931,301美元,净收益为211,815美元,每股收益为7美分。但大羚羊错将其子公司的一笔大额交易算在了3月,实际上公司在4月才收到上述销售款,导致招股说明书夸大了这八个月来的收益。而这八个月的真实财务情况是:净销售额共766,301美元,净收益为94,529美元,而每股收益仅为3美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