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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试点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本报记者 丁 鑫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与此同时,《意见》强调,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